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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福军、孟吉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军,孟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徐福军,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孟吉松,男,193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徐福军与被执行人孟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91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6655.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91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