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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君玉与袁征、肖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玉,袁征,肖程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846号原告:张君玉,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袁征,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肖程程,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尚城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王吉辉,任公司总经理。张君玉与袁征、肖程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君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君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君玉负担。审判员  孙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仝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