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文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文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820号罪犯田文良,男,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0日作出(2003)昆刑三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文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2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田文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7次,2015、2016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文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文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文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李鸿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