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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杨艳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杨艳,雷大红,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5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086911768。负责人:李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策,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艳,女,1973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雷大红,男,1973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柏杨村三社。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被告杨艳、雷大红、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