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2481号原告: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9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661.33元、违约金1098.4元,公共能耗费253元,合计5012.7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二期6幢1单元4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8.92㎡.2014年1月1日之前,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按照0.3元/月/平方米收取,自2014年1月1日起,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按照0.5元/月/平方米收取,公共能耗费按照40元/年收取。被告拖欠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9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661.33元、公共能耗费253元,合计3914.33元。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按照应缴费用千分之五每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违约金请求。原告为督促被告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陈某某送达2017年8月9日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向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应于7日内向本院提交被告的法定自然情况并且于7日内办理公告送达的手续,逾期未交公告费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本案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