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6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逸枫与苏秀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逸枫,苏秀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6973号原告:黄逸枫,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苏秀婷,女,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黄逸枫与被告苏秀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黄逸枫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逸枫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逸枫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黄逸枫负担。审 判 员 陈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