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傅强与重庆市投缘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强,重庆市投缘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傅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投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217290。法定代表人:邹德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投缘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10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葵代理审判员 陈瑶代理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