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腾桂兰与赵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桂兰,赵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6执42号申请人:腾桂兰,女,汉族。被执行人:赵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腾桂兰申请执行赵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黑0506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赵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赵钢在双鸭山市矿业集团房产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腾桂兰已将该款项全部收悉,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腾桂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6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马志家审判员 冷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瑛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