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莹莹与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莹莹,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825号原告:陈莹莹。被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张军,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莹莹与被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莹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莹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莹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