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盛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南侧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D5TC4XU。法定代表人:张乐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南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717387Q。法定代表人:蔡传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南侧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81455966。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田镇镇小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84822354J。法定代表人:许磊,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盛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大道138号,组织机构代码16720620-3。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现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盛铭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系本案的抵押物)和位于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南侧3号的三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拍卖财产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30560000.00元交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盛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淄博帝维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盛铭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33412850.30元,本次执行305600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2852850.3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