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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冬莲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冬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任冬莲,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任冬莲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终字第1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冬莲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没有查明被诉拆迁裁决书的送达程序违法,没有查明再审申请人房屋没有在合法的拆迁范围的事实,没有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开庭审理本案,审判程序明显违法。两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请求:1.撤销两审裁定;2.撤销被诉【2007】津南开拆裁字第C11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之前,被诉【2007】津南开拆裁字第C115号房屋拆迁裁决,已经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南行执审字第28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再审申请人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裁决违法并宣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另案诉讼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行终字270号行政裁定,认定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于2007年5月28日送达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据此,两审法院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冬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