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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廖金秀与谢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秀,谢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51号原告:廖金秀,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谢瑞金,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金秀与被告谢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案按缺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锦华人民陪审员  温 涛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