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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牟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394号原告牟某。被告何某。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牟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牟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二、原告牟某一次性给被告何某现金10000元,于协议达成之当即付清。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其他无争执。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