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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45戴宏俊与章洪其、宗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宏俊,章洪其,宗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戴宏俊,男,1964年1月9日生3,汉族,如皋市号。被执行人章洪其,男,1968年2月2日生9,汉族,如皋市号。被执行人宗小兰,女,1971年6月8日生2,汉族,如皋市号。申请执行人戴宏俊与被执行人章洪其、宗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搬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章洪其、宗小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戴宏俊借款本息117500元。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章洪其、宗小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由邹亚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75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35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17年1月和8月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仅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于2017年8月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将被执行人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家中,其母亲在家,现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章洪其、宗小兰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搬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