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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金福、范纯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2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西洋庭。被执行人:李金福,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范纯院,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黄莲花与李金福、范纯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710元由李金福、范纯院承担。因李金福、范纯院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西洋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李金福、范纯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金福、范纯院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黄莲花依据本院(2016)闽048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742号],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742号案件一并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淑珍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