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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215郑州乾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伟朋、程相建、孟令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乾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伟朋,程相建,孟令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21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乾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伟朋,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程相建,男,汉族,1975年4月9日生。被执行人孟令印,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郑州乾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伟朋、程相建、孟令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伟朋、程相建、孟令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伟朋、程相建、孟令印银行存款3850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