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水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水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水生,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水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水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水生酒后驾驶牌号为赣H×××××的某牌小客车行驶至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河体育馆路段时,车头左侧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明撞倒在地。经检测,被告人胡水生的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归案情况说明、病历、常住人口信息及机动车驾驶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张某才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明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4、被告人胡水生的供述;5、理化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水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水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水生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H×××××的小客车沿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昌河体育馆门口路段时,车头左侧将自北往南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明撞到在地,致其右侧髂骨骨折。其随即下车查看情况,因与对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便把车子留在事故现场,自己回家了。次日,被告人胡水生前往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投案。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胡水生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水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水生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明因身体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110指挥中心转警称2017年4月25日20时40分许,在朝阳路昌河体育馆门口地段一辆车号为赣H×××××的小客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在朝阳路昌河体育馆附近,肇事人已离开现场,肇事车辆留在现场,被害人被120送往医院救治。常住人口信息及机动车驾驶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水生的身份信息系成年人,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准驾车型为A2,驾照证件尚在有效期内。病历,证明被害人张某明经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DR检查报告单显示,其右股骨骨质完整未见异常,右侧髂骨骨折。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胡水生于2017年4月26日到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胡水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水生与被害人张某明已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张某明已收到赔偿款计人民币3万元,张某明已表示谅解。2、证人张某才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25日晚,其与被告人胡水生在一起吃饭,胡水生喝了一瓶多啤酒,饭后,其乘胡水生驾驶的一辆某牌小客车回家,事故发生时其已下车不在现场。3、被害人张某才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25日晚20点30分左右,其在朝阳路昌河路口由北往南过马路时,一辆白色桥车由西向东开过来将其撞倒,当时双方为赔偿之事意见不一,其报警后,对方将肇事车留在现场而离开;经其指认,被告人胡水生为事发当晚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4、被告人胡水生的供述,证明车牌号为赣H×××××的某牌小型客车系其大舅子王某寿的,其于2017年4月25日晚8时许喝了点啤酒后,驾驶该车从新厂往九九九厂方向行驶至昌河体育馆门口路段时,一行人从其车头的左前侧突然横穿马路,其躲避不及将对方撞倒在地,当时与对方就赔偿之事无法达成一致,便把车辆留在事故现场而回家,第二天主动到交警支队投案。5、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景)鉴(理化)字[2017]096号理化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的被告人胡水生的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25日20时55分左右,在景德镇市朝阳路昌河体育馆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停留一辆赣H×××××肇事车,肇事人不在现场,被害人被120送往医院救治。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水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论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纵观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胡水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情节可对其所犯之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水生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因身体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该情节可对其所犯之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水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对其进行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水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红光人民陪审员 侯 慧人民陪审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瑛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