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黎雅琴与梁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雅琴,梁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黎雅琴,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执行人梁崇武,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雅琴与被执行人梁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黎雅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崇武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55000元,剩余债权55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2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098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黎雅琴待被执行人梁崇武财产变现后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李宏庆审判员 程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