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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7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7564号原告: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毅哲大厦一楼西1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52978。法定代表人:邹伟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中,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豪,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法定代表人:黄海。被告:黄芊,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4.2元,减半收取为243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光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燕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