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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35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冯孟红、杜志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孟红,杜志苓,李杏满,宋文龙,孔德仁,李志君,刘胜利,李景石,丁秀然,李俊合,李建民,刘全敬,牛春槐,李建青,刘铁栓,韩宽好,王铁占,纪志文,娄里,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355-374号申请执行人:冯孟红,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杜志苓,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李杏满,女,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宋文龙,男,194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孔德仁,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李志君,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刘胜利,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李景石,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丁秀然,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李俊合,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魏(位)根店,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南师钦村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刘全敬,女,193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牛春槐,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李建青,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刘铁栓,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韩宽好,女,194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王铁占,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纪志文,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娄里,男,194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李志君,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孟红等二十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4民初532、533、538、539、540、542、548、549、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2、56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郭佩玲审判员  郭永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