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深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山,董深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648号自诉人王群山,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人董深义,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自诉人王群山诉被告人董深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群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群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