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少伟、蓝才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少伟,蓝才兴,张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916号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城南大道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敬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翊婷、罗文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少伟,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蓝才兴,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被告张晓玲,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国营新盈农场第三作业区。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伟、蓝才兴、张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