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金梁、孟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金梁、孟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的(2008)和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分别于2009年5月1日立案执行的(2009)和执字第237号;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的(2015)和执恢字第10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履行了13000元和25460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0646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在收回宋金梁贷款利息19000元后(2008)和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协议内容中的剩余债权及逾期利息等共计104836.09元已冲息抵债,不再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08)和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