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延安市隆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333-1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上诉人延安市隆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6民终133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6民终1333号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延安博越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元予以退回”补正为“上诉人延安市隆诚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晓元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子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