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兆南与刘传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南,刘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南,男,汉族,退休工人,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刘传刚,男,汉族,农民,住盱眙县。执行人 田志华,女,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马坝镇高桥村南元组5号。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兆男与刘传刚、田志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中被执行人就原执行依据(2016)苏0830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该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兆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沈代银代理审判员王士虎代理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钱晶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