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核7378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薛万久故意杀人罪死缓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薛万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核73788681号被告人薛万久,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万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吉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万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薛万久与被害人郑某同居期间,双方因郑某与他人交往产生矛盾。2016年11月21日,郑某欲搬走,薛万久趁郑不在家将门锁更换以阻止其搬家。当日15时许,郑某找来张某帮忙搬家,发现门锁更换便与薛万久在楼道内发生撕扯抢下钥匙,三人进入室内。薛万久趁张某向外搬物品之机将张关在门外,在室内与郑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薛万久先持菜刀砍击郑的头部数下,用双手掐扼郑的颈部二三分钟,见郑未死亡又持削皮刀捅刺郑的颈部,用脚踹郑的颈部数下,致郑某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后薛万久拨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在现场将其带回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物证菜刀、削皮刀、上衣、裤子和鞋,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长春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证人张某、徐某、艾某、刘某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薛万久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万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薛万久犯意坚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同居双方矛盾激化引发、薛万久自首、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责任等情节,可依法对薛万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刑初4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薛万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兰审判员 崔 猛审判员 刘佳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