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88年5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姚某,男,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姚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某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姚某账户中的102567元转入本院账户。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民初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