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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张广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张广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树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来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武。上诉人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广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