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妍会诉被告武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妍会,武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274号原告马妍会,住承德市。被告武海荣,40岁,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了原告马妍会与被告武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0月18日前还清别给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