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福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福龙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741号罪犯黄福龙,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福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漳刑减执字第82��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五个月,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闽06刑更4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2016年3月25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黄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福龙自2016年3月25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905分,表扬三次。罪犯黄福龙原判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罚金已缴交6000元,其中上两次减刑缴交4000元,本次减刑缴交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已缴5000元,其中上两次减刑缴2000元,本次减刑缴交3000元。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36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福龙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黄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大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福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毅勤审判员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