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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徐家祺与张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祺,张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521号原告:徐家祺,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锴,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军,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纪念广场西)。徐家祺与张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徐家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家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保全费1195元,共计2695元,由徐家祺负担。审判员  焦树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