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徐家祺与张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祺,张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521号原告:徐家祺,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锴,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军,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纪念广场西)。徐家祺与张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徐家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家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保全费1195元,共计2695元,由徐家祺负担。审判员 焦树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