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尚雯嘉与武汉海尚万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雯嘉,武汉海尚万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753号原告(反诉被告):尚雯嘉,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刚,系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海尚万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办公)C座16层。法定代表人:尤园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文,系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雯嘉与被告武汉海尚万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被告武汉海尚万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17年8月23日原告尚雯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武汉海尚万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雯嘉、被告武汉海尚万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尚雯嘉撤诉。二、准许武汉海尚万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682元,减半收取计4841元,由尚雯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武汉海尚万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