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云南槟朋波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槟朋波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槟朋波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砚山县江那镇民航路惠祥商贸街E幢5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乐局村好宝箐法定代表人:吴叶春关于申请人云南槟朋波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7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好宝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名下云ADXX**号、云ADXX**号、云AMXX**号、云AMXX**号、云ASDX**号车辆,但无法确定上述车辆的具体位置,不能对上述车辆进行有效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