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016号原告:袁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孙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