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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016号原告:袁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孙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