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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诉马国涛、马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马国涛,马启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8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地址:康乐县附城镇西街68号。法定负责人:邸晓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吉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孝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马国涛。被告:马启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诉被告马国涛、马启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国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月9日利息为17401.96元,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请求拍卖、变卖被告马国涛抵押马启宏位于康乐县苏集乡丰台村上二社房产,清偿上述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马国涛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马国涛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自2005年6月16日起至2008年6月16日止,约定被告马国涛抵押马启宏位于康乐县苏集镇丰台村上二社房屋,房产证号为康房权证康乐县字第22**号,用途为住宅,为上述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期届满后,被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马国涛、马启宏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辩称,贷款一事属实,只是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国涛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一万元本金,剩余三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35.0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正国代理审判员  王小强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