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恢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曹雷、李文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茜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文军,男。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396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文军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借款本金53960元从2012年11月25日至2017年7月21日利息计算为14688.5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为15776.03元。本案执行费70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恢31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