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庆与张立堂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张立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光明山镇小营村王店屯。被执行人:张立堂,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吴炉镇小房身村山咀屯。本院在执行张庆与张立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辽0283执23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张立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庄河支行账户存款3622元。现因本院向张立堂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张立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立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庄河支行账户存款3622元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江世德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美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