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强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570号原告:强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原告强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强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关于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