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许与于忠正、大连豪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许,于忠正,大连豪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675号原告:何许,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鹏,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忠正,男,1963年6月7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豪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黄龙村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FA8PIU。负责人:王修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237269Q。法人代表:邱三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何许与被告廖于忠正、大连豪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何许于2017年8月25日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何许负担。审判员 刘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