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繁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繁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559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52343943。法定代表人:蔡巍。委托代理人:胡艳雯,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张繁昌,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繁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