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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正君与刘峰、梁琴、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正君,刘峰,梁琴,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邓正君,男,1969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峰,男,1977年3月5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梁琴,女,1982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黄勇,男,1978年1月10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邓正君申请执行刘峰、梁琴、黄勇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峰、梁琴、黄勇的银行存款159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