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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683号原告:韩某,住静宁县。被告张某,住静宁县。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韩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温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阎惜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