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乔寿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乔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乔寿军,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乔寿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不解除对被执行人乔寿军房产的解封。申请执行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