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建平与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平,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847号申请人高建平,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陈霞,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关于高建平申请执行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高建平借款1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陈霞负担。因被执行人陈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陈霞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霞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陈霞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五星家园18-501室的房地产已轮候查封,等待参与分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8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陈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陈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审 判 员 孟繁旭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