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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寿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寿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512号原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庆中路45号。法定代表人:肖复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寿奎,男,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寿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庆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