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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秋震与被告陈海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秋震,陈海燕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11182号原告程秋震,男,汉族。被告陈海燕,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秋震与被告陈海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鲜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7月13日,其与被告陈海燕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程梦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但此后两年多被告并未履行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孩子两年内没见过被告的面,名义上孩子有被告抚养,实际被告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也无条件抚养孩子,为保证孩子有稳定的生活条件和健康成长,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程梦珂由其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海燕辩称,双方离婚时确定婚生女程梦珂由其抚养,但原告不让原告看望女儿,并非其不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变更原告程秋震与被告陈海燕之婚生女程梦珂由原告程秋震抚养至成年,抚养费自担。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