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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白贤宝、刘碧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贤宝,刘碧林,聊城中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477号之一申请人:白贤宝,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刘碧林,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聊城中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卫育南路。法定代表人:潘培玉,执行董事。申请人白贤宝与被申请人刘碧林、聊城中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贤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中成置业有限公司在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25万元。案外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对申请人白贤宝所申请25万元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白贤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聊城中成置业有限公司在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25万元。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白贤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