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民初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18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晓冬,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富源村马德林屯人,现住安平县平安花园7号楼2单元602室。被申请人:董军,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王晓冬与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T×××××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对冀T×××××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朋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