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龚道国与王尊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道国,王尊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9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道国,男性,汉族,1976年0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赵家乾,女,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系龚道国妻子。被执行人:王尊周,男性,汉族,1977年04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道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渝0229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尊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道国于2017年8月25日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29执97号案件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成审 判 员 张 兰代理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来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