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熊利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利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利平,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现住景德镇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珠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4日被珠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昌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利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熊利平在其住处(景德镇茶山���丘里9栋中间单元6楼)容留周某、华某、吴某、王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后民警进入现场抓获熊利平、周某、华某、吴某、王某五人。经检测,五人现场尿样检测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利平当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证人周某、华某、吴某、王某证言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利平容留周某、华某、吴某、王某等多人在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利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利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金和人民陪审员 方 坛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根来 来源:百度“”